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226號 債 權 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祥利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聲請人所提統一發票影本,其中10紙金額共計新臺幣716,065 元部分,買受人為第三人乙○○,而非債務人金祥利有限公司,故請具狀釋明得就該部分金額請求債務人金祥利有限公司負清償責任之約定或法律規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