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4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4464號
- 債權人
- 陳新弘即金三王商行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0000000),發票人為勝隆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甲○○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既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聲請人以甲○○簽發該支票為由,請求甲○○給付票款,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併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