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5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524號
- 債權人
- 統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統上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統上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統上企業有限公司之印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