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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5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595號

債權人
野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長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號

上列債權人野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長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長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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