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3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356號
- 債權人
- 倚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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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倚興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慶南即元美砂石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倚興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張慶南即元美砂石行」抑或為「張 南
即元美砂石場」?並請提出其債務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