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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5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515號

債權人
張宥鈞即瑞騏輪胎行
債務人
高智宏即宏盛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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