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9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992號
- 債權人
- 百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1
- 法定代理人
- 乙○○
1
上列債權人百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百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就未開立支票欠款部份即新臺幣148,000 元提出相關債權證
明文件。
2.依卷附資料所示,支票(票號:QL0000000)之發票人為林奇
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林奇昌」?並
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提出支票(票號:QL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一份。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