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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9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992號

債權人
百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1
法定代理人
乙○○

            1

上列債權人百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百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就未開立支票欠款部份即新臺幣148,000 元提出相關債權證

 明文件。

2.依卷附資料所示,支票(票號:QL0000000)之發票人為林奇

 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林奇昌」?並

 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提出支票(票號:QL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一份。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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