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2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228號
- 債權人
- 湯淑芬即宏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湯淑芬即宏加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允成發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湯淑芬即宏加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允成發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乙份,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