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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4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7482號

債權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辰和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柒拾捌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零陸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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