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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848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戊○○
債務人
明富食品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人 號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6年度促字第184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566,572元 │95年10月26日│8.38% │95年11月27日│├──┼────────────┼───────────┼───────────┼───────────┤│002 │377,716元 │95年10月26日│8.38% │95年11月27日│└──┴────────────┴───────────┴───────────┴───────────┘┌───────────────────────────────────────────────────┐│附表二:96年度促字第184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3 │134,401元 │95年10月22日│12% │95年11月23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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