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7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764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維聰、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璟宏企業社、璟宏工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二份。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