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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6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9600號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債務人
漢峰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03巷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丙○○

            03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之■片語■(片語64),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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