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1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164號
- 債權人
- 古蕾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源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叁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