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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5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0565號

債權人
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卷附之簽帳單為中央加油站所開立,與債權人中一加油站股份有

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兩者關係為何?又客戶名稱記載為「達

旺」,請釋明「達旺」與債務人乙○○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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