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750號 債 權 人 樺笙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樺笙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樺笙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並無債權人已履行對待給付(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之陳述,請具狀補正之。並提出相關資料(如簽收單...),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