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7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750號
- 債權人
- 樺笙企業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債權人樺笙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樺笙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並無債權人
已履行對待給付(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之陳述,請具狀補正之
。並提出相關資料(如簽收單...),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