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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連發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科爾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23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6277號 債 權 人 科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2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最高以連續五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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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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