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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2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277號

債權人
科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科爾開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科爾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

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請

具狀補正之。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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