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279號 債 權 人 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