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6836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陳建隆即日翔辦公家具行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巷85 一、債務人陳建隆即日翔辦公家具行、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建隆即日翔辦公家具行、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建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建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陳建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六、債務人陳建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七、債務人陳建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八、債務人陳建隆即日翔辦公家具行、丙○○、乙○○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