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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2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269號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006
債務人
大老巷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彭紹興」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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