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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4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7496號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223
債務人
墩霖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乙○○
6號
23號
23號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27496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7月20日 │105,000元 │96年7月20日 │AA0000000 │├──┼─────────┼───────────┼───────────┼───────────┤│002 │96年7月20日 │220,000元 │96年7月20日 │BTA0000000│├──┼─────────┼───────────┼───────────┼───────────┤│003 │96年7月31日 │496,000元 │96年7月31日 │AA0000000 │├──┼─────────┼───────────┼───────────┼───────────┤│004 │96年7月31日 │382,618元 │96年7月31日 │BTA0000000│├──┼─────────┼───────────┼───────────┼───────────┤│005 │96年8月10日 │80,000元│96年8月10日 │BTA0000000│├──┼─────────┼───────────┼───────────┼───────────┤│006 │96年8月20日 │460,000元 │96年8月20日 │BTA0000000│├──┼─────────┼───────────┼───────────┼───────────┤│007 │96年8月31日 │100,000元 │96年8月31日 │BTA0000000│├──┼─────────┼───────────┼───────────┼───────────┤│008 │96年8月31日 │100,000元 │96年10月3日 │BTA0000000│├──┼─────────┼───────────┼───────────┼───────────┤│009 │96年8月31日 │200,634元 │96年9月3日│BTA0000000│├──┼─────────┼───────────┼───────────┼───────────┤│010 │96年8月31日 │491,660元 │96年9月3日│BTA0000000│├──┼─────────┼───────────┼───────────┼───────────┤│011 │96年9月30日 │200,000元 │96年10月1日 │BTA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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