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5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589號
- 債權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四維即奅鉺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張四維即奅鉺企業社、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