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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2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1204號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之3
債務人
松鶴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一、債務人松鶴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九、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給付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查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部分,依其性質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甚明,債權人對債務人等主張應分別給付,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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