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2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1227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鼓霸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樓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