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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游秀雯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周高岩即巨航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287號債 權 人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周高岩即巨航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96年度促字第3287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499,992元        │95年5月18日      │7.203%        │95年6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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