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761號
- 債權人
- 崇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李宗奇即立吉通商行
弄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因支票(票號:AT0000000)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部分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3761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5年3月31日 │434,400元 │95年4月12日 │AT0000000 │├──┼─────────┼───────────┼───────────┼───────────┤│002 │95年3月22日 │822,800元 │95年3月22日 │AT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