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737號 債 權 人 南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債 務 人 江舜傑即珀濃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