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535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12 債 務 人 綠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蕭惠 30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促字第7535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6年2月5日 │150,000元 │96年2月5日 │EN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