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7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780號
- 債權人
- 權一電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權一電綉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寶紡織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權一電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之聲請狀並附繕本3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補支票(票號:TG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