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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48號

聲請人
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548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23日 │1,011,819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2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3日 │7,581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3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9月23日 │1,252,212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4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9月13日 │525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5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3日 │2,033,089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6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1月3日 │107,52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7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1月3日 │166,32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8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87,157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9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252,527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10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222,551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11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440,277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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