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立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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