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0號 反 訴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浤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惟未繳納裁判費。查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8,3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書記官 魏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