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1號
- 抗告人
- 重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 法 定 甲○○
- 代理人
- 抗告人
- 丙○○
- 相對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本院簡易庭96年度拍字第4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抵押權人依該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抵押權人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本件相對人主張其於民國90年12月25日與抗告人訂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由相對人向抗告人購買土地,欲作為變電所用地,如土地未能獲得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變電所用地,致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相對人得解除買賣契約,抗告人應於相對人通知15日內將已收之全部價款無息退還,又相對人已給付部分價金,為擔保前開債權,乃由抗告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開債權之共同擔保,設定登記權利價值新臺幣30,822,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2月31日至93年12月30日止,經登記在案。嗣因土地因故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變電所用地,相對人乃依約於96年7月6日向抗告人通知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於15日內無息返還已收之全部價款,詎屆清償期,抗告人仍不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買賣契約書、收款收據、解除買賣契約之存證信函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原審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人雖謂相對人係以不正當方法阻止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變電所用地,致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應視為條件已成就,解除契約不生效力,抗告人將提起給付價金之訴云云,提起抗告,然依首開說明,抗告人宜就爭執事項,另行起訴,以求解決,本件無從審酌解除契約是否生效等實體爭執,是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471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 │1021-9 │旱│00 │5 │16.00 │全部 │所有權人蔡尚志│ ├──┼───┼────┼────┼────┼────────┼─┼──┼──┼──────┼─────────┼───────┤ │002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 │1025 │道│00 │00 │62.00 │全部 │所有權人甲○○│ ├──┼───┼────┼────┼────┼────────┼─┼──┼──┼──────┼─────────┼───────┤ │003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 │1026 │建│00 │00 │75.00 │全部 │所有權人重光塑│ │ │ │ │ │ │ │ │ │ │ │ │膠股份有限公司│ ├──┼───┼────┼────┼────┼────────┼─┼──┼──┼──────┼─────────┼───────┤ │004 │彰化縣│埔心鄉 │霖鳳 │ │1027 │建│00 │33 │06.00 │全部 │所有權人重光塑│ │ │ │ │ │ │ │ │ │ │ │ │膠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471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 │彰化縣埔心鄉員│彰化縣埔心鄉霖│鋼筋混凝加強磚│1層:635.20;合計:635│ │全部 │所有權人重光塑膠股│ │ │ │鹿路5段85號 │鳳段1027地號 │造1層樓房 │.20 │ │ │份有限公司 │ ├──┼───┼───────┼───────┼───────┼───────────┼─────┼────┼─────────┤ │002 │4 │彰化縣埔心鄉員│彰化縣埔心鄉霖│鋼造1層樓房 │1層:635.20;合計:635│ │全部 │所有權人重光塑膠股│ │ │ │鹿路5段85號 │鳳段1027地號 │ │.20 │ │ │份有限公司 │ ├──┼───┼───────┼───────┼───────┼───────────┼─────┼────┼─────────┤ │003 │5 │彰化縣埔心鄉員│彰化縣埔心鄉霖│磚造1層樓房 │1層:44.37;合計:44.3│浴廁:26.2│全部 │所有權人重光塑膠股│ │ │ │鹿路5段85號 │鳳段1027地號 │ │7 │8 │ │份有限公司 │ ├──┼───┼───────┼───────┼───────┼───────────┼─────┼────┼─────────┤ │004 │6 │彰化縣埔心鄉員│彰化縣埔心鄉霖│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15.02;合計:15.0│ │全部 │所有權人重光塑膠股│ │ │ │鹿路5段85號 │鳳段1027地號 │磚造1層樓房 │2 │ │ │份有限公司 │ ├──┼───┼───────┼───────┼───────┼───────────┼─────┼────┼─────────┤ │005 │9 │彰化縣埔心鄉員│彰化縣埔心鄉霖│鋼筋混凝土造4 │1層:132.36;2層:191.│ │全部 │所有權人重光塑膠股│ │ │ │鹿路5段85號 │鳳段1027地號 │層樓房 │49;3層:191.49;4層:│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9.71;合計:605.0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