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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7號

聲請人
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乙○○已於96年2 月22日死亡,請具狀更正正確之相對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全戶戶戶籍謄本(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事項)及繼承系統表,並請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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