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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7號

聲請人
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董鴻聰即乙○○之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乙○○先後於民國 (下同)91 年5 月23日及93年3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及15,000,000 元 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與相對人董鴻聰、第三人蕭素月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並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日期清償借款,嗣債務人乙○○等三人於94年1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0元,清償日期為94年2 月27日,並約定按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此有本票2 紙在卷可稽。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聲請人提示本票亦不獲付款。因乙○○於96年2 月22日死亡,除繼承人董鴻聰依法聲請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54條第1項之規定,應就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外,餘均聲請拋棄繼承,因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債務人至今仍未償還,迭經催討,亦未獲置理,爰本於繼承法律關係,以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2 紙、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3 月2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3 月27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未就債權額為不同意見之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 (土地)                                                                                            96年度拍字第147號│
│共同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柒佰萬元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水鄉  │十五    │        │2-4             │田│01  │39  │56.00       │1/8               │            │
│    │      │        │        │        │                │  │    │    │            │                  │            │
├──┼───┼────┼────┼────┼────────┼─┼──┼──┼──────┼─────────┼──────┤
│002 │彰化縣│田中鎮  │東源    │        │1370            │建│00  │17  │65.17       │2130/8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土地)                                                                                            96年度拍字第147號│
│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田中鎮  │東源    │        │1373            │建│00  │60  │98.23       │2130/1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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