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董鴻聰即乙○○之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乙○○先後於民國 (下同)91 年5 月23日及93年3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及15,000,000 元 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與相對人董鴻聰、第三人蕭素月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並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日期清償借款,嗣債務人乙○○等三人於94年1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0元,清償日期為94年2 月27日,並約定按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此有本票2 紙在卷可稽。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聲請人提示本票亦不獲付款。因乙○○於96年2 月22日死亡,除繼承人董鴻聰依法聲請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54條第1項之規定,應就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外,餘均聲請拋棄繼承,因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債務人至今仍未償還,迭經催討,亦未獲置理,爰本於繼承法律關係,以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2 紙、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3 月2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3 月27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未就債權額為不同意見之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 (土地) 96年度拍字第147號│ │共同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柒佰萬元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水鄉 │十五 │ │2-4 │田│01 │39 │56.00 │1/8 │ │ │ │ │ │ │ │ │ │ │ │ │ │ │ ├──┼───┼────┼────┼────┼────────┼─┼──┼──┼──────┼─────────┼──────┤ │002 │彰化縣│田中鎮 │東源 │ │1370 │建│00 │17 │65.17 │2130/8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土地) 96年度拍字第147號│ │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田中鎮 │東源 │ │1373 │建│00 │60 │98.23 │2130/1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