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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24號

聲請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動產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優先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其對於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之債務,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各個債權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依各個債權憑證約定之,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依前述約定陸續向聲請人購買化纖尼龍產品,雙方言明貨款按月結算,並於次月付款,惟聲請人自民國95年4月起即積欠貨款7,270,582元,屢經催討仍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6年6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8月20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324號│├──┬────────┬─────┬────┬──┬──┬────────────────┬────┤│ 編 │ 物 品 名 稱│規格及型式│廠 牌│單位│數量│ 物品所在地│備  考││ 號 │ │   │ │ │ │ │ │├──┼────────┼─────┼────┼──┼──┼────────────────┼────┤│001 │高速摩擦假撚機 │TG │GIUDICI │台 │1 │彰化縣北斗鎮○○里○○○路29號 │ ││ │ │30BA │ITATLY │ │ │ │ │├──┼────────┼─────┼────┼──┼──┼────────────────┼────┤│002 │高速筒子機 │HC-800A │賀新 │台 │10 │彰化縣北斗鎮○○里○○○路29號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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