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破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更字第1號
- 聲請人
- 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曹宗彝律師
鴻隆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黃鴻隆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百岳公司)於民國95年3月3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已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因百岳公司至96年8月20日為止,資產計有新台幣 (下同)1,946,623.9 元,負債至96年8月20日止,計有52,163,361元 (其中員工薪資為222,500元為優先受償債權,罰鍰為24,756,200元,滯納金為170,954元,罰金及滯納金部分不得列為破產債權),百岳公司已不能清償債務,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本院民事庭函、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債權申報名細表、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往來明細、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應收帳款餘額明細表、股東往來明細表、債權申報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及建物謄本、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租稅債權分類明細表及債權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