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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破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請人
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鴻隆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黃鴻隆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百岳公司)於民國95年3月3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甲○○○為清算人,已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因百岳公司至96年8月20日為止,資產計有新台幣 (下同)1,946,623.9 元,負債至96年8月20日止,計有52,163,361元 (其中員工薪資為222,500元為優先受償債權,罰鍰為24,756,200元,滯納金為170,954元,罰金及滯納金部分不得列為破產債權),百岳公司已不能清償債務,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本院民事庭函、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債權申報名細表、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往來明細、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應收帳款餘額明細表、股東往來明細表、債權申報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及建物謄本、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租稅債權分類明細表及債權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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