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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破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請人
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裁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黃鴻隆會計師之報酬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之所有財產已於97年2月20日全數拍賣完畢,總計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財產多數為車輛,為節省鑑價費用,經伊多方詢價,並以拍賣方法完成變價,期間需要較高專業及實務經驗人員,經伊指派會計師、經理、主任等人共同參與,實際工作時數達168點7小時,未來處理拍賣後續問題尚需82點5小時之工作時間,以參與人員之工作職等、收費標準、及其投入時間依據其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計算本件酬金為628100元,考量公益屬性爰計收五十萬元云云。

三、查本件破產財團之所有財產經拍賣總計得款為0000000元,本院審酌本件破產事件之繁簡程度、期間、及破產管理人為節省車輛鑑價費用而多方詢價,並以拍賣方法完成變價,經伊指派會計師、經理、主任等高級專業及實務經驗人員人共同參與,其實際工作時數、所付出之心血甚多、與參酌上開人員之收費課稅標準等因素,認本件破產管理人聲請之報酬金額尚嫌過高,應以上開拍賣總得款0000000元之百分之九為當,據此計算結果核定其報酬為123315元,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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