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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破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請人
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查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監查人甲○○之報酬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破產法第1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之所有財產已於97年2月20日全數拍賣完畢,總計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伊原本係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因公司未依約支付薪資,而成為公司之債權人,因伊未曾擔任過監查人,為善盡監查人職責,伊多方詢問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且參閱相關法令,以監督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程序,爰聲請酌定期報酬云云。

三、查本件破產財團之所有財產經拍賣總計得款為0000000元,本院審酌本件破產事件之繁簡程度、期間、及監查人甲○○為善盡監查人職責,多方詢問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且參閱相關法令,以監督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程序,所付出之心血、與參酌拍賣總計得款0000000元等因素,認本件破產監查人甲○○之報酬應以三萬元為當,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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