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破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更字第1號
- 聲請人
- 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黃鴻隆會計師所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破更字第1號破產事件破產財團之所有不動產已全數經四次拍賣完畢,總計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連同破產財團之存款12967元、利息1020元,共計0000000元。然已支付破產費用252558元應予扣除,截至九十七年八月七日止,尚有餘額0000000元,另扣除後續必要費用6000元,將餘額0000000元依據債權(依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及破產財團之費用)償還優先順序,做成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