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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長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500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96年4月18日 │549,053元 │未記載 │96年4月18日 │CH289567 │ │├──┼───────┼─────────┼───────┼──────────┼────────┼──┤│002 │96年4月18日 │168,952元 │未記載 │96年4月18日 │CH289566 │ │├──┼───────┼─────────┼───────┼──────────┼────────┼──┤│003 │96年4月18日 │311,664元 │未記載 │96年4月18日 │CH388024 │ │├──┼───────┼─────────┼───────┼──────────┼────────┼──┤│004 │96年4月16日 │282,269元 │未記載 │96年4月16日 │CH388023 │ │└──┴───────┴─────────┴───────┴──────────┴────────┴──┘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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