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立富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立富紡織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立富紡織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金額與附表總額不合,請查明並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