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01號聲 請 人 立富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帝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丙○○、帝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乙○○、帝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因 相對人丙○○並非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請求對其准就如附表二所示票款為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范鳳月 ┌──────────────────────────────────────────┐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701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6月10日 │95年6月11日 │ │ ├──┼───────┼─────────┼───────┼──────────┼──┤ │002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7月10日 │95年7月11日 │ │ ├──┼───────┼─────────┼───────┼──────────┼──┤ │003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8月10日 │95年8月11日 │ │ ├──┼───────┼─────────┼───────┼──────────┼──┤ │004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10月10日 │95年10月11日 │ │ ├──┼───────┼─────────┼───────┼──────────┼──┤ │005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11月10日 │95年11月11日 │ │ ├──┼───────┼─────────┼───────┼──────────┼──┤ │006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9月10日 │95年9月11日 │ │ └──┴───────┴─────────┴───────┴──────────┴──┘ ┌──────────────────────────────────────────┐ │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701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5年5月2日 │300,000元 │95年12月30日 │95年12月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