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01號
- 聲請人
- 立富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帝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丙○○、帝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乙○○、帝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因相對人丙○○並非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請求對其准就如附表二所示票款為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701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001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6月10日 │95年6月11日 │ │├──┼───────┼─────────┼───────┼──────────┼──┤│002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7月10日 │95年7月11日 │ │├──┼───────┼─────────┼───────┼──────────┼──┤│003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8月10日 │95年8月11日 │ │├──┼───────┼─────────┼───────┼──────────┼──┤│004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10月10日 │95年10月11日 │ │├──┼───────┼─────────┼───────┼──────────┼──┤│005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11月10日 │95年11月11日 │ │├──┼───────┼─────────┼───────┼──────────┼──┤│006 │95年3月31日 │327,287元 │95年9月10日 │95年9月11日 │ │└──┴───────┴─────────┴───────┴──────────┴──┘┌──────────────────────────────────────────┐│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701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001 │95年5月2日 │300,000元 │95年12月30日 │95年12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