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57號
- 聲請人
- 宜盟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宜盟纖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宜盟纖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478308、CH478309、CH478310、CH478311、CH478312、CH478313、CH478314、CH478315)原本八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