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12號

聲請人
阜康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二紙本票,其付款地均係在臺北市,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912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001 │95年3月8日 │2,000,000元 │未載 │未載 │ │├──┼───────┼─────────┼───────┼────────┼──┤│002 │95年3月8日 │1,000,000元 │未載 │未載 │ │└──┴───────┴─────────┴───────┴────────┴──┘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