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阜康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 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二紙本票,其付款地均係在臺北市,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汪清文 ┌────────────────────────────────────────┐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912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5年3月8日 │2,000,000元 │未載 │未載 │ │ ├──┼───────┼─────────┼───────┼────────┼──┤ │002 │95年3月8日 │1,000,000元 │未載 │未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