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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13號

聲請人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補充增列相對人丙○○,住彰化縣和美鎮○○里○○路203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情形,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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