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補充增列相對人丙○○,住彰化縣和美鎮○○里○○路203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情形,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