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13號
- 聲請人
-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補充增列相對人丙○○,住彰化縣和美鎮○○里○○路203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情形,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