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上逸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上逸實業有限公司、丙○○、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一 審 裁 判 費│ 51,787元 │├─────────┼─────────┤│合 計│ 51,7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