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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青蛙王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以其因與應受送達人青蛙王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間之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撰發存證信函通知該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惟因該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遷移行方不明,致該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依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惟查,聲請人存證信函係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二件信封附卷可憑,而非「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尚難認其意思表示不能按上開應受送達人之居所送達,故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廿三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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