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0號

聲請人
高晉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書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八六號、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五0號裁判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  │合計114,979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64,776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