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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相對人
明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已於96年4月11日達成協議,相對人同意於96年5月15日前給付積欠聲請人之工資,及於96年10月15日前付清資遣費。但相對人迄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固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第37條所明定。惟該條規定之「調解」,係指依該法第11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之勞資爭議主管機關,受理當事人申請調解或依職權交付調解,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所為之調解而言;且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之組成,除由縣市主管機關指派外,應由當事人雙方各選定1人參與,同法第1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雖檢附「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為憑,但此會議紀錄係聲請人等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經彰化縣政府轉介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即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召開協調會進行協處而達成之協調,再由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將協調會會議紀錄送達勞資雙方並副知彰化縣政府,此有彰化縣政府府勞資字第0960059221號函附卷可參。足認前開會議紀錄並非由彰化縣政府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所為之調解,而係民間團體所為之勞資協調結論。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定要件不符,不能准許,應予以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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